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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知否?知否?

作者:黄芳整理 发布时间:2020年5月1日 浏览次数:2839 来源:诸暨中医院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一、法律基本知识

(一)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二)法律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职业病的定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我国职业病种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职业病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5)职业性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8)职业性传染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一)应保障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四)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五)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

(一)受教育、受培训权

上岗前以及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四)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