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建设 /

廉洁行医制度

作者:纪检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9年2月1日 浏览次数:3519 来源:

一、全院医护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自觉遵守《医德规范》。

二、坚守岗位,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病人。

三、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以任何借口作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

四、不得将非医疗用品和自费药品作为可报销药品开具收据。

五、不得弄虚作假,开人情方、人情假、人情会诊证明。

六、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严禁向病人及亲属索要钱物,不准接受病人的吃请或馈赠的“红包”,也不得以医以药谋取其它私利。

八、病人缴款由收费部门窗口、门诊自助机、住院壁挂机结算和医生诊间结算处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受现金。

九、不准向药品、器械和其它物资供应部门、单位索要回扣,严禁个人收受各种回扣。

十、不准趁公费、自费病人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

十一、不准在业余服务、业余兼职服务、有偿服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不准擅自利用医院设备、器材、卫材、资金、场所,为个人或科室创收谋利,损害医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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