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的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收受“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务之便,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二)到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三)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拒绝患者及其亲友“红包”、礼物和宴请,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在24小时内上交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室,由医院纪检监察室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医院纪检监察室留存。各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将成为每年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退还的“红包”和礼物,科室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并上交纪检监察室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为收受“红包”。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采购等工作中应拒绝接受药械企业和代表的宴请和物品或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发现企业和药械代表有上述行为的应立即向纪检监察室报告。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为收受回扣。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收取红包的,经查实,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追缴“红包”款,并按所受财物款2-5倍的金额扣发奖金,当年医德考评和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取消其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对索要“红包”者,情节严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其进行上述处罚外,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以政纪处分,是党员的同时予以党纪处分。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停止执业活动直至取消医生执业资格、护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收取回扣,一经查实,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追缴回扣款,并接受财物款10倍的金额扣发奖金,当年医德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事发当日起二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以政纪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对其进行上述处罚外,扣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二年或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医院工作人员以“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要“红包”或利用工作便利收取回扣,一经查实,除参照第5、第6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查实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不足2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责令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
(三)收受“红包”、回扣价值在6000元以上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责令暂停9-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以单位、科室的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为首者,按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
(五)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工作人员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第九条 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好,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医院任何科室以集体名义发放回扣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科室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医院科室负责人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负责人从重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负责人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理:
(一)领导干部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医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回扣的;
(二)收受“红包”、回扣已被处理后再犯的;
(三)收受“红包"、回扣,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医院所有全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