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一)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二)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三)知情同意权。按照《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四)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等。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
(五)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六)拒绝治疗权。
(七)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八)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九)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1.知情权;
2.病案资料复印权;
3.共同封存与启封权;
4.共同委托鉴定权;
5.申请再鉴定权;
6.随机抽取专家权;
7.申请回避权;
8.陈述与答辩权;
9.请求调解和处理权;
10.请求赔偿权(诉权)。
二、患者的义务
(一)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二)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三)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四)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五)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视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六)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七)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八)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九)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十)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